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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021-10-04 21:00     (点击: )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在学校纪委和院党委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一岗双责”制度。学院党委负主体责任,纪检委员负监督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各项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

2.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为学院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班子及全院的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成员及处级干部对分管工作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系(室)主任对本系(室)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支部书记对支部所属部门廉政建设负监督之责。

4.学院班子成员、处级干部、系(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层层签订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约束自身行为。

5.组织全院师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完善预防、管理、监督机制。

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每年要向所属党员或职工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开好院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

7.加强监督,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人才引育、组织发展、考核、奖惩、评优、职称、津贴、招生、就业、经费支出以及采集购置等学院的教学改革、行政管理工作中较大的事项,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须纳入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之中,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8.依法支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调查处理本单位违法违纪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9.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超越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涉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

10.认真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开展廉正、勤政、勤俭节约的活动。加强财务管理,反对奢侈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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