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科学化,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与0638太阳集团相互配合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辅导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模式。
第五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为理论基础,严禁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六条学院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以下简称“心理工作站”),挂靠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领导、管理,同时接受0638太阳集团专家、学者的指导。
第七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以“普及心理知识、增强心理素质、塑造完美人格”为宗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心理工作站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调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大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咨询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的调查研究与理论探讨,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和对策。
第九条 心理工作站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学院教学实习工作的重要基地。心理工作站应当发挥其在培养提高大学生心理辅导能力和德育工作能力中的作用。
第十条 心理工作站应当加强与各学院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心理工作站应同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心理学教学科研及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或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的工作水平。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服务的主要内容与形式有:
(一)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心理健康讲座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校院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校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二)心理咨询: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专家现场咨询;心理健康普查以及心理健康档案等。
(三)心理测量:利用各种测量量表与软件为学生提供心理测量服务,帮助学生在能力、性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了解自己、发展自己。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开展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原则上只服务于本系学生,对他们的心理咨询与辅导全部免费,对少量校外人员咨询也可予以接待并适当收费。
第四章 工作站人员
第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十六条心理咨询工作站专职人员由学生工作部、学院挑选和聘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有从事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作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硕士学位,但确因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心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或者心理学本科毕业以后从事心理学教学、学生工作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者可以放宽学历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专职人员原则上隶属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可以聘任本院心理学教师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辅导员。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比较强的学生作为文秘、编辑和技术等兼职人员。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能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工作部和学生所在系;
(七)在咨询辅导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工作站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辅导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工作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专职人员编制可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二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院年度预算。按照分步建设的原则,逐步添置办公设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第二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聘任本校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培训课和专题讲座等应算教学工作量,有关单位应予认可。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聘请兼职教师和专家讲课、作报告、现场咨询的报酬或补贴,可以从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中开支。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聘任学生从事有关心理咨询的工作,可从勤工助学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以及对学生政工干部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应列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开展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系室对此工作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0638太阳集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解释。
第二十八条0638太阳集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